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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一)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1-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也适用于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2007 标准电压(IEC60038:2002,MOD)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5322 (所有部分)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产品分类
控制器按工作方式分为:
a) 总线制;
b) 多线制。

4 一般要求
4.1 整机性能
4.1.1 一般要求
4.1.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 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1.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1.1.3 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T 156-2007 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4.1.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1.1.5 控制器应具有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发送报警、故障、屏蔽等信息的功能。
4.1.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1.2.1 控制器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其全量程指示偏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表1

配接可燃气体探测器类型误差范围
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5%LEL
测量人 工煤 气 的 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氢气敏感型200×10-6(体积分数)
一氧化碳敏感型80×10-6(体积分数)

4.1.2.2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总线制控制器在不能显示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时,应能显示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最高值,其他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应可查。

4.1.2.3 控制器的报警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浓度显示功能。控制器的故障状态不应影响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浓度显示功能。

4.1.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4.1.3.1 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4.1.3.2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1.3.3 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 内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4.1.3.4 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至少有两组控制输出。

4.1.3.5 控制器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4.1.3.6 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1.3.7 控制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b) 应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c) 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报警部位
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

4.1.3.8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4.1.3.9 控制器应有报警计时装置,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4.1.3.10 具有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 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4.1.3.11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时,该报警设定值应能在控制器上手动可查。

4.1.3.12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4.1.4 故障报警功能
4.1.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4.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在100s 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 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件间连接线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可燃气体报警功能的接地;
b) 与控制器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脱落(仅适用于气敏元件采用插拔方式连接);
c) 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d) 给控制器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e) 控制器与其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
对于a)、b)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类故障应指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存在期间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故障信息在控制器有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但应手动可查。

4.1.4.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4.1.4.4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1h 以上。
4.1.4.5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4.1.4.6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1.4.7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 个。

4.1.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4.1.5.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4.1.5.2 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部位、回路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4.1.5.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 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
4.1.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4.1.5.5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4.1.5.6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4.1.6 自检功能
4.1.6.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 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控制器本身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4.1.6.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4.1.7 电源功能
4.1.7.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4.1.7.2 控制器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总线制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 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 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 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 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4.1.7.3 控制器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总线制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1h 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 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 控制器容量超过10 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 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 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4.1.8 操作级别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2 要求。

表2

序 号操   作   项   目IIIIIIIV
1查询信息OMM
2消除控制器的声信号OMM
3复位PMM
4进入自检状态P MM
5调整计时装置PMM
6屏蔽和解除屏蔽POM
7输入或更改数据PPM
8分区编程PPM
9延时功能设置PPM
10接通、断开或调整控制器主、备电源PPMM
11修改或改变软、硬件PPPM
注 1:P-禁止本级操作;O-可选择是否由本级操作;M-可进行本级及本级以下操作。 注 2:进入Ⅱ、III 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 III 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 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 III 级操 作功能状态。 注 3:IV 级操作功能不能仅通过控制器本身进行。

4.2 主要部(器)件性能
4.2.1 基本要求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4.2.2 指示灯(器)
4.2.2.1 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指示灯(器)和延时状态指示灯应采用红色;故障、屏蔽状态指示灯(器)应采用黄色;电源工作状态指示灯(器)应采用绿色。
4.2.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中文标注。
4.2.2.3 在5lx~500lx 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 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 处清晰可见。
4.2.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报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4.2.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4.2.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5lx~500lx 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 处可读。
4.2.4 音响器件
4.2.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4.2.4.2 在控制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4.2.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 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 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 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2.6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2.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4.2.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或蓝色。
4.2.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4.2.8 开关和按键
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用中文清楚标注开关和按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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