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二)
5 要求与试验方法
5.1 总则
5.1.1 试验程序见表3。
5.1.2 试样为控制器2 台,试样应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 试样应连接其配套的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试验,并按GB 15322(所有部分)要求进行标定、调零。
5.1.4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 要求。
5.1.6 试验中提出的正常监视状态是指试样按5.1.3 条要求配接好可燃气体探测器并通电预热20min(或制造商提出的预热时间)后,无报警、故障报警、屏蔽、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5.1.7 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及主要部(器)件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 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使用说明书满足相关要求;
b) 试样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 紧固部位无松动;
d) 主要部(器)件性能应能满足4.2 的要求。
序号 | 章条 | 试 验 项 目 | 控 制 器 编 号 | |
1 | 2 | |||
1 | 5.1.7 | 主要部(器)件检查 | √ | √ |
2 | 5.2 |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 | √ | √ |
3 | 5.3 |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 √ | √ |
4 | 5.4 |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 √ | √ |
5 | 5.5 | 屏蔽功能试验(选择性) | √ | √ |
6 | 5.6 | 自检功能试验 | √ | √ |
7 | 5.7 | 电源功能试验 | √ | √ |
序号 | 章条 | 试 验 项 目 | 控 制 器 编 号 | |
1 | 2 | |||
8 | 5.8 | 绝缘电阻试验 | √ | |
9 | 5.9 | 电气强度试验 | √ | |
10 | 5.10 |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 √ | |
11 | 5.11 |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 √ | |
12 | 5.12 |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 | |
13 | 5.13 |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 √ | |
14 | 5.14 |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 √ | |
15 | 5.15 | 电源瞬变试验 | √ | |
16 | 5.16 |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 √ | |
17 | 5.17 | 低温(运行)试验 | √ | |
18 | 5.18 |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 √ | |
19 | 5.19 |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 √ | |
20 | 5.20 |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 √ | |
21 | 5.21 | 碰撞试验 | √ |
5.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
5.2.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5.2.2 要求
试样的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应满足4.1.2 条要求。
5.2.3 方法
5.2.3.1 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检查试样是否具有浓度显示功能。并分别将达到试样显示范围的10%、25%、50%、75%、90%浓度的试验气体输送到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传感元件上至少1min,记录试样在每一种情况下的显示值。
5.2.3.2 对于多线制试样,将每个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适量浓度的可燃气体,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对于总线制试样,将8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容量少于8 只按实际数量)分别通入适量的浓度值不同的可燃气体,查询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2.3.3 将试样分别处于报警状态、故障状态,将任何非报警、故障回路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适量浓度的可燃气体,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5.3.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3.2 要求
试样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应满足4.1.3 条要求。
5.3.3 方法
5.3.3.1 检查试样高限、低限报警功能及控制输出点数及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的设置情况。
5.3.3.2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测量试样报警响应时间,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包括报警总指示 、部位指示等)情况、控制输出接点动作及计时、打印情况。
5.3.3.3 检查试样消音功能、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功能。
5.3.3.4 观察并记录首次报警显示情况。
5.3.3.5 观察并记录后续报警部位显示情况。对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的试样,操作手动查询按钮,观察并记录每个可燃气体报警信号的显示情况和可燃气体报警总数显示情况及可燃气体报警事件记录情况。
5.3.3.6 手动复位试样,20s 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5.3.3.7 撤除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手动复位试样,20s 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5.3.3.8 对可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延时功能的试样,检查其可燃气体报警延时时间和延时光指示情况。
5.3.3.9 对具有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功能的试样,检查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查询情况。
5.4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4.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
5.4.2 要求
试样的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4.1.4 的要求。
5.4.3 方法
5.4.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分别按4.1.4.3 和4.1.4.4 条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时间及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
5.4.3.2 检查试样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
5.4.3.3 手动复位试样,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指示情况;排除所有输入的故障信号,手动复位试样后(故障自动恢复时不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5.4.3.4 当备用电源单独工作至不足以保证试样正常工作时,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信号及其保持时间。
5.4.3.5 使任一部件或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检查并记录试样非故障部分工作状态。
5.4.3.6 对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试样,使总线任一处短路,观察并记录隔离器动作及隔离部件的指示情况。
5.5 屏蔽功能试验(选择性试验)
5.5.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屏蔽功能。
5.5.2 要求
试样的屏蔽功能应满足4.1.5 的要求。
5.5.3 方法
5.5.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试样的屏蔽功能,对可燃气体探测器分别进行单独屏蔽和回路屏蔽,观察并记录试样屏蔽指示灯(器)启动情况、屏蔽完成并启动屏蔽指示的时间及屏蔽信息显示和手动查询情况。
5.5.3.2 操作处于屏蔽状态试样的手动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显示情况。
5.5.3.3 手动操作试样屏蔽解除功能,分别解除所有屏蔽操作,观察并记录试样显示情况。
5.6 自检功能试验
5.6.1 目的
检查控制器的自检功能。
5.6.2 要求
试样的自检功能应满足4.1.6 的要求。
5.6.3 方法
5.6.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试样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及输出接点动作情况;对于自检时间超过1min 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在自检期间,使任一非自检回路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可燃气体报警显示情况。
5.6.3.2 手动操作试样指示灯、显示器自检功能,观察并记录所有指示灯(器)和显示器的指示情况。
5.7 电源功能试验
5.7.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
5.7.2 要求
试样的电源功能应满足4.1.7 的要求。
5.7.3 方法
5.7.3.1 在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试样的主电源,使试样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试样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及其主电源过流保护情况。
5.7.3.2 主电源试验
5.7.3.2.1 将试样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
5.7.3.2.2 按4.1.7.2a)、b)的要求,使试样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4h,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然后使试样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5.7.3.3 备用电源试验
5.7.3.3.1 将试样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将试样的备用电源放电至终止电压,再对其进行24h 充电。
5.7.3.3.2 关闭试样主电源,1h 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状态。
5.7.3.3.3 按4.1.7.3a)、b)的要求,使试样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30min,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然后使试样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5.8 绝缘电阻试验
5.8.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绝缘性能。
5.8.2 要求
试样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Ω;试样的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M。
5.8.3 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位施加500V+-50V 直流电压,持续60s+-5s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主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5.9 电气强度试验
5.9.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电气强度。
5.9.2 要求
试样的电源插头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 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 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试样不应发生击穿现象,试验后其性能应满足4.1.3~4.1.6的要求。
5.9.3 方法
试验前,将试样的接地保护元件拆除。通过试验装置,以100v/s~500v/s 的升压速率,对试样的电源线与机壳间施加50Hz,1250v 的试验电压。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试验后,以100 v/s~500v/s 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降至低于额定电压值后,方可断电。接通试样电源,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5.10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5.10.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在射频电磁场辐射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5.10.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
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10.3 方法
5.10.3.1 将试样按GB 16838 规定进行试验布置,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0.3.2 按GB 16838 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4 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表4
场强/( V/m) | 10 |
频率范围/ MHz | 80~1000 |
扫频速率/十倍频程每秒 | ≤1.5×10-3 |
调制幅度 | 80%(1kHz,正弦) |
5.10.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 的规定。
5.11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5.11.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的适应性。
5.11.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p>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11.3 方法
5.11.3.1 将试样按GB 16838 规定进行试验配置,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1.3.2 按GB 16838 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5 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表5
频率范围/ MHz | 0.15~100 |
电压/ dBµV | 140 |
调制幅度 | 80%(1kHz,正弦) |
5.11.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 的规定。
5.12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12.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带静电人员、物体接触造成的静电放电的适应性。
5.12.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
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12.3 方法
5.12.3.1 将试样按GB 16838 规定进行试验布置,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2.3.2 按GB 16838 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及耦合板施加表6 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表6
放电电压/ kV | 空气放电(外壳为绝缘体试样) 8 |
接触放电(外壳为导体试样和耦合板) 6 | |
放电极性 | 正、负 |
放电间隔/ s | ≥1 |
每点放电次数 | 10 |
5.12.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 的规定。
5.1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5.13.1 目的
检验控制器抗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的能力。
5.13.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13.3 方法
5.13.3.1 将试样按GB 16838 规定进行试验配置,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3.3.2 按GB 16838 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7 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表7
瞬变脉冲电压/ kV | AC 电源线 2×(1±0.1) |
其他连接线 1×(1±0.1) | |
重复频率/ kHz | AC 电源线 2.5×(1±0.2) |
其他连接线 5×(1±0.2) | |
极性 | 正、负 |
时间 | 每次 1min |
5.13.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 的规定。
5.14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14.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附近闪电或供电系统的电源切换及低电压网络、包括大容性负载切换等产生的电压瞬变(电浪涌)干扰的适应性。
5.14.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14.3 方法
5.14.3.1 将试样按GB 16838 规定进行试验配置,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4.3.2 按GB 16838 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8 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14.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 的规定。
浪涌(冲击)电压/ kV | AC 电源线 | 线-线 1×(1±0.1) |
线-地 2×(1±0.1) | ||
其他连接线 | 线-地 1×(1±0.1) | |
极性 | 正、负 | |
试验次数 | 5 |
5.15 电源瞬变试验
5.15.1 目的
检验控制器抗电源瞬变干扰的能力。
5.15.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15.3 方法
5.15.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连接试样到电源瞬变试验装置上,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5.3.2 开启试验装置,使试样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 次,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16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5.16.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在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如主配电网络上,由于负载切换和保护元件的动作等)情况下的抗干扰能力。
5.16.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16.3 方法
5.16.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连接试样到主电压暂降和中断试验装置上,使其处于正常监
视状态。
5.16.3.2 使主电压下滑至40%,持续20ms,重复进行十次;再将使主电压下滑至0V,持续10ms,重复进行十次。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1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 16838 的相关规定。
5.17 低温(运行)试验
5.17.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5.17.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9 的要求。
配接可燃气体探测器类型 | 误差范围 | |
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 10%LEL | |
测量人 工煤 气 的 点 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 氢气敏感型 | 400×10-6(体积分数) |
一氧化碳敏感型 | 160×10-6(体积分数) |
5.17.3 方法
5.17.3.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7.3.2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0℃±2℃温度下保持30±5min,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速率降温至0℃±3℃。
5.17.3.3 在0℃±3℃温度下,保持16h 后,立即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5.17.3.4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以不大于1℃/min 的速率升温至20±2℃,并保持30±5min。
5.17.3.5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2h 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
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1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 的相关规定。
5.18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18.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在相对湿度高(无凝露)的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5.18.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性能应
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9 的要求。
5.18.3 方法
5.18.3.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8.3.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4d 后,立即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5.18.3.3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h~2h 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1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 的相关规定。
5.19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5.19.1 目的
检验控制器承受振动影响的能力。
5.19.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19.3 方法
5.19.3.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钢性安装,使同方向的重力作用象其使用时一样(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9.3.2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150Hz 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0.981m/s2的加速度幅值,1 倍频程每分的扫频速率,各进行1 次扫频循环。
5.19.3.3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5.3~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1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及夹具)应符合GB 16838 的规定。
5.20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5.20.1 目的
检验控制器长时间承受振动影响的能力。
5.20.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在该试验要求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20.3 方法
5.20.3.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刚性安装(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
5.20.3.2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150Hz 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4.905m/s2的加速度幅值,1 倍频程每分的扫频速率,各进行20 次扫频循环。
5.20.3.3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然后使试样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5.3~
5.6 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20.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及夹具)应符合GB 16838 的规定。
5.21 碰撞试验
5.21.1 目的
检验控制器表面部件在经受碰撞时的可靠性。
5.21.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性能应满足4.1.3~4.1.6 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1 的要求。
5.21.3 方法
5.21.3.1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21.3.2 对试样表面上的每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显示器等)施加3 次能量为0.5J±0.04J的碰撞。在进行试验时应小心进行,以确保上一组(3 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影响,在认为可能产生影响时,应不考虑发现的缺陷,取一新的试样,在同一位置重新进行碰撞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5.3~5.6 条进行功
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21.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 的相关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主要部(器)件检查;
b)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
c)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d)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e) 屏蔽功能试验;
f) 自检功能试验;
g) 绝缘电阻试验;
h) 电气强度试验。
每台控制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上述试验。以组件形式出厂的控制器,应配接相关部分组成整机,进行上述试验。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 章5.1.7、5.2~5.21 的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 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 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每台控制器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执行标准代号;
c)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 产品型号;
e) 接线柱标注;
f)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产地。
7.2 质量检验标志
每台控制器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8 使用说明书
控制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 GB 9969.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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