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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认真落实燃气泄漏报警器...

作者:       来源: 博燃网      发布日期:2017-09-24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委)、城管局(委)、质监(市场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

  近一个时期,我省燃气中毒、爆炸燃烧事故多次发生,经对以往事故进行分析,燃气泄漏是造成各类事故的主要原因。7月13日,七台河市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教训极其惨痛。为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燃气泄漏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以下简称“切断阀”)的相关法定要求,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以及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燃气用户室内安全防护,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使用范围,加快推进安装工作

  各地住建系统燃气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条例》第十三、十四、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燃气企业切实做好新建民用建筑、已经用气的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安装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燃气企业倒排安装时间表,力争两年内全部安装完毕。省住建厅将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通报,并对工作开展不力、事故多发的部门及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严处。

  新建民用建筑:配套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包括报警装置和切断阀(发生管道压力、流量异常或室内燃气浓度过高等情况时应能自动中断燃气输入,防止燃气泄漏),并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费用纳入房开建设总成本,对未按规定安装有关设施的燃气企业不应开栓供气。

  已经用气的用户:其中,非居民用户应立即安装使用;具备安装条件的居民用户应逐步推广使用报警器或切断阀,由居民用户购置,燃气企业提供免费安装。

  全省各管道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对已安装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报警器及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对拒不安装报警器、切断阀,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燃气企业可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限制相关用户使用燃气。

  二、将相关费用计入燃气价格,保障安装及更新维护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应与本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条例》有关规定,尽快将居民用户室内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报警器及切断阀等)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成本,保障报警器及切断阀安装及更新费用落实,保证《条例》顺利贯彻执行。

  三、加大市场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质监(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加强报警器及切断阀生产、销售、采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在我省销售的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并要求报警器及切断阀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设立售后服务点,公布服务电话,做到定期检测、及时维修。报警器生产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产品保险服务,明确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界定因报警器失灵而发生事故的责任。燃气企业应集中招标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在保障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向用户提供高中低档差异化产品,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行指定产品。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各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燃气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条例》宣贯及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提醒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报警器及切断阀安装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向用户宣传安装使用的必要性,引导用户安装。要督促燃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保室内燃气安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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