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报警器3C认证依据:CNCA-C18-01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报警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报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火灾报警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点型感烟火灾探测 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按 钮、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特种火灾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火灾显示盘、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防火卷帘控制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家用火 灾报警产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产品、可燃气体报警产品、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火警受理设备、119 火灾报警装置、消 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 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 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工厂)、同一类别、
同一主电路设计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 认证委托。
5.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 告知认证委托人。
5.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 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 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 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 或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 式获得,也可由认证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样。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 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 型式试验项目
火灾报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应为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项目。 6.1.3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 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 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4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 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 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 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立 实施有效保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火灾报警 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 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 行符合性检查。
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6.2.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 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和认证实施细则的 有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 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认证机构在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委托 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和认证实施细则的有关
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 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 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 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 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 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检测 时限。
7 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的监 督。火灾报警产品获证后监督采取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的方式实施。
认证机构也可结合获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增加获证后的 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具 体要求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1.1 原则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单元。 采取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1.2 内容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现 场抽取样品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 目击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 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的具体要求及程序。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火灾报警产品实 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2.1 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 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 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 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 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 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 查要求》(GA 1061),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 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3.1 原则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7.3.2 内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的检测。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火灾报警产品实施的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 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予以明确。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 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抽取样品检测/检查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 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 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 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 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 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 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 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 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9 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 求。
9.1 标志式样
获得认证的火灾报警产品应使用消防类(F)认证标志,式样如下:
9.2 使用要求
认证标志一般应加施于产品明显位置,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具体要求。
10 收费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人日数。
11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实施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
的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在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2)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型式试验要求;
(6)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7)获证后监督要求;
(8)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9)认证变更(含标准换版)/扩展要求;
(10)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1)CCC 标志使用要求;
(12)收费依据及相关要求;
(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附件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 产品类别 | 单元划分原则 | 认证依据 标准 | |
1 |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放射源片、光信号发射和接收器件、 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4715 | |
2 |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感温元件、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 元。 | GB 4716 | |
3 |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放射源片、光信号发射和接收器件、 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20517 | |
4 |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触点、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9880 | |
5 |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紫外光敏元件、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 个单元。 | GB 12791 | |
6 | 特 种 火 灾 探 测 器 |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红外光敏元件、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 个单元。 | GB 15631 |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 |||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感烟探测器件、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 | ||||
个单元。 | ||||
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 |||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
2)镜头、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
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 |||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
器 | 2)气敏元件、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 | |||
元。 |
序号 | 产品类别 | 单元划分原则 | 认证依据 标准 | ||
7 |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光信号发射、接收器件、结构不同不 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4003 | ||
8 |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4287.1 | |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 监控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 一个单元; 2)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4287.2 | |||
测温式电气火灾 监控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 一个单元; 2)传感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4287.3 | |||
9 | 火灾显示盘 |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7429 | ||
10 | 火灾声和/或光 警报器 | 火灾声光(声/光) 警报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发光器件、声响器件、结构不同不能 作为一个单元。 | GB 26851 | |
11 | 火灾报警控制器 |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4717 | ||
12 |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系 统 设 备 | 消防联动控制器 |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6806 | |
气体灭火控制器 | |||||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 |||||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 |||||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 |||||
消防电话 | |||||
传输设备 | |||||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 装置 | |||||
消防电动装置 | |||||
消火栓按钮 | |||||
模块 |
序号 | 产品类别 | 单元划分原则 | 认证依据 标准 | |
13 | 防火卷帘控制器 |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A 386 | |
14 |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不同不能作为 一个单元; 2)敏感元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6280 | |
15 | 家用火灾报警产品 |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22370 | |
16 | 城市 消防 远程 监控 产品 |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26875.1 |
17 |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产 品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6808 |
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 1)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传感器、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 GB 15322.1 | ||
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 器 | GB 15322.2 | |||
测量范围为 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 器 | GB 15322.3 | |||
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 燃气体探测器 | GB 15322.4 | |||
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 可燃气体探测器 | GB 15322.5 | |||
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 可燃气体探测器 | GB 15322.6 | |||
18 |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 1)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标志灯之 间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2)地面安装的与其它方式安装的标志灯 不能作为一个单元; 3)光源、电池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证单元; 4)主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 元。 | GB 17945 |
序号 | 产品类别 | 单元划分原则 | 认证依据 标准 | |
疏 散 指 示 产 品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1)光源、电池种类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证单元, 2)主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 元。 | ||
应急照明控制器 | 主要电路设计、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1)主要电路设计、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 置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输入输出电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 单元; 3)逆变器、变压器、电池(除容量外) 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充电和保护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证单元; | |||
应急照明配电箱 | 主要电路设计、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 主要电路设计、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
19 |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 常规消防安全 标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 元。 | GA 480.1 GA 480.2 |
蓄光消防安全 标志 | 1)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证单元; 2)发光时间不同,激发照度不同不能作 为一个认证单元。 | GA 480.1 GA 480.3 | ||
逆向反射消防 安全标志 | 1)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 证单元; 2)逆向反射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 单元。 | GA 480.1 GA 480.4 | ||
荧光消防安全 标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 元。 | GA 480.1 GA 480.5 | ||
搪瓷消防安全 标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 元。 | GA 480.1 GA 480.6 | ||
其他消防安全 标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 元。 | GA 480.1 | ||
20 | 火 警 受 | 火警受理信息 设备 | 主要电路结构、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B 16281 |
序号 | 产品类别 | 单元划分原则 | 认证依据 标准 | ||
理 设 备 | 火警调度机 | ||||
火警数字录音 录时装置 | |||||
21 | 119 火灾报警装置 | 主要电路结构、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B 16282 | ||
22 | 消防 车辆 动态 管理 装置 | 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 | 主要电路结构、元器件及主要参数设置不 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 GA 545.1 | |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 心收发装置 | GA 545.2 |